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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修改)

2024-08-09 13:29:36 | 913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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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一、《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一)第十八条中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第十九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阻碍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二、《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修改为“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等部门”修改为“等主管部门”。
(三)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第九条中的“或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委托居民委员会”。
(五)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六)第十六条中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法处理”。
(七)删除第十七条。三、《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第十一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处理。”四、《贵阳市南明河绿线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第七条中的“市城乡规划”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二)第九条中的“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对违法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五、《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前增加“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处理。”六、《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七、《贵阳市行政许可听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中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机构”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八、《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审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五项中的“监察等”。九、《贵阳市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管理规定》
(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九条作为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删除第二款中的“逾期不备案的,网上销售合同信息自动解除,恢复‘可售’标识”。十、《贵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市、县)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拍照、登记、编号、建档,对古树名木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生长在小街小巷、居住区、居民院落、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在单位管界和私人院落内的,由单位或者住户看护”。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移植保护方案,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古树名木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批准并明确责任,制作死树砍伐方案,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砍伐死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注销该古树名木。”
(五)第十三条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八)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删除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十)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修改)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2019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

(二)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三)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届满、因故停止使用或者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由有管理权限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集贸市场和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损坏人行道。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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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城市职业学院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全日制非营利普通高校。学院的前身贵州亚泰职业学院成立于2001年,2014年3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4〕55号文件,批准同意贵州亚泰职业学院改制更名为贵州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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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6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铜仁地区农业学校、卫生学校、财政学校、商业学校、高级职校组建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2009年,学院整体搬迁至川硐镇新校区,新校区占地面积116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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